其他案件
新北市汐止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勇股 114司執字第077844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白雲段 小段 1576號
面積: 270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白雲段 小段 1588號
面積: 796 坪
-
土地
白雲段 小段 1592號
面積: 584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白雲段 小段 1575號
面積: 746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白雲段 小段 1593號
面積: 1376 坪
-
土地
白雲段 小段 1594號
面積: 35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9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7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 汐止區白雲路281巷42號建物東南偏南方約190公尺處,目視為雜木林,無路可 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1576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甲、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甲、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 得標;乙、丁標不動產,分別出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0元。 四、保證金新台幣:140,000元。 五、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 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4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9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8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 汐止區白雲路281巷42號建物向西南方約220公尺處,目視為雜木林,無路可 達;159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白雲路281巷42號建物向西南偏西方約190 公尺處,目視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三)1588、1592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 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甲、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甲、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 得標;乙、丁標不動產,分別出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0,000元。 四、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五、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 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4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9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75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 汐止區白雲路281巷42號建物向東南偏南方約230公尺處,目視為雜木林,無路 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1575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甲、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甲、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 得標;乙、丁標不動產,分別出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元。 四、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五、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非共有人,應先通知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 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4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9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9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 汐止區白雲路281巷42號建物向南方約190公尺處,目視為雜木林,無路可達;1 59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白雲路281巷42號建物向南方約170公尺處,目視 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1594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甲、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甲、丙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 得標;乙、丁標不動產,分別出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0,000元。 四、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五、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 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4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 時開標。) 04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勇股 06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