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才股 114司執字第07978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燕南段 小段 437號
面積: 2 坪
-
土地
燕南段 小段 438號
面積: 25 坪
-
土地
燕南段 小段 447號
面積: 57 坪
-
建物
燕巢區中民路439之11號
面積: 18.7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3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15日查封時,標的建物大門未上鎖,無人在場。據地政人員 在場稱無增建。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月20日具狀陳報,現為空屋,並無出租。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447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 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 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 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 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 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才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