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彰化縣竹塘鄉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育股 114司執字第082062號

停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1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81,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06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田段 小段 1717號

    面積: 244.12 坪(80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 土地

    新田段 小段 1718號

    面積: 662.48 坪(219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均為溪林路旁之殯葬設施,土地上有墳墓坐落。本 件土地地上物非拍賣範圍,又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1,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400元。 四、本件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 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 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 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 記。 七、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育股 04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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