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北市北投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暢股 114司執字第082288號

應買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4,8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屯段 一小段 66號

    面積: 835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9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屯段 一小段 184號

    面積: 213 坪

  • 土地

    大屯段 一小段 184-1號

    面積: 36 坪

  • 土地

    大屯段 一小段 184-2號

    面積: 40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6/25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屯段 四小段 4號

    面積: 4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66地號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9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6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北投區復 興三路488號東北方270公尺處之雜木林,且無路可達,故不予點交。惟現在實 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㈣本筆土地屬陽明山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關於土地之使用受「國家公園法」 及「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之限制,請應買人自行詳閱「國家公 園法」及「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後再決定是否投標。依國家公 園法第9條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實施國家公園計畫所需要之公有土地,得依法 申請撥用。前項區域內私有土地,在不妨礙國家公園計畫原則下,准予保留作 原有之使用。但為實施國家公園計畫需要私人土地時,得依法徵收。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㈤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 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 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㈥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 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投標。 ㈦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 標應買。 ㈧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 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㈨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 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 ㈩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 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3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9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第3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 11時開標。)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9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84地號土地係電線桿復三段7 8號北方之雜木林,184-1地號係同電線桿南方之雜木林,184-2地號土地係同電 線桿北方之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㈣本筆土地屬陽明山國家公園第三種一般管制區,關於土地之使用受「國家公 園法」及「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之限制,請應買人自行詳閱 「國家公園法」及「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後再決定是否投標。 依國家公園法第9條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實施國家公園計畫所需要之公有土 地,得依法申請撥用。前項區域內私有土地,在不妨礙國家公園計畫原則下, 准予保留作原有之使用。但為實施國家公園計畫需要私人土地時,得依法徵 收。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㈤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 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 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㈥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 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投標。 ㈦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 標應買。 ㈧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 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㈨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 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 ㈩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 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cid:0)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 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 (cid:0)本件拍賣標的物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 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 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 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備註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第3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 11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