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彰化縣大城鄉永光段1213地號 | 4,357 ㎡1,317.99 坪 | 1796分之210 | 1,920,000 元 |
- 保證金
- 38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上有多棟磚造平房坐落。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賣土地係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債務人亦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4,000元。
四、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五、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函稱拍賣土地登記面積4,357平方公尺與地籍圖計算面積約為4,264平方公尺不符,且超出法定容許誤差範圍,面積應以實地測量為準,投標人應注意之。
七、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人注意。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彰化縣大城鄉永光段1624地號 | 1,228 ㎡371.47 坪 | 4分之1 | 1,120,000 元 |
- 保證金
- 22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上部分有二層樓房、部分空地、部分種植果樹。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賣土地係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債務人亦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4,000元。
四、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五、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人注意。
標別:3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彰化縣大城鄉永光段1396地號 | 732 ㎡221.43 坪 | 2分之1 | 360,000 元 |
- 保證金
- 7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現況為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係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債務人亦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元。
四、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五、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六、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人注意。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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