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育股 114司執字第08264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5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高雄市內門區土庫32-7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面積: 92.0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之祖父在場,稱標的物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 用,並無出租。本件標的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六、本件僅就建物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 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 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 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 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03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育股 05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