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屏東縣高樹鄉法拍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丁股 114司執字第08282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4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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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崇雲段 小段 611號
面積: 57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 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本件標的物上有一座三合院,其左側部分門牌 地址為中興路一段926號,及二層樓門牌地址為中興路一段920號,其餘部分為 空地,且種有部分果樹;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 地,已興建農舍,主要臨南側31公尺寬之中興路一段,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為1 5公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 等情形。 八、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 意。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 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 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均)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 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九、本件僅就土地拍賣,農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又本件土地上 之農作物收取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拍賣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經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查詢其建築管理系統,本件土地領有美濃區公所代為 核發(73)美鎮建字第05024號(門牌號碼:高雄市美濃區中興路202號)之使用執 照,另依該使用執照地盤圖標示舊有房屋(67)美鎮建字第9704號使用執照,惟 美濃區公所移送代為核發之建築執照資料並不完整,若該地號另有實施建築管 理前舊有合法建物或非工務局核發未致登載之合法建物、或歷史資料未完整致 未登載之合法建物,應依相關法令就事實認定。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菊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