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彰化縣永靖鄉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育股 114司執字第08318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17
拍賣次數
第 5 拍
拍賣底價
655,4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8-2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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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同安段 小段 126號
面積: 13.47 坪(44.54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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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同安段 小段 127-3號
面積: 77.47 坪(256.1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雜草叢生。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均未臨 路。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土地實際範圍(鑑界)及有無臨路情 形,均由拍定人自理,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5,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1,100元。 四、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又本件為變賣分割 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 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五、本件拍賣127-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 廟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 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 75租約登記。 02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強131Ⅱ準用8 03 1) 04 股 別:育股 05 擬 判:擬 判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