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正股 114司執字第08887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1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合森段 小段 572號

    面積: 54 坪

  • 土地

    合森段 小段 590號

    面積: 50 坪

  • 土地

    合森段 小段 593號

    面積: 466 坪

  • 土地

    合森段 小段 595號

    面積: 26 坪

  • 建物

    高雄市杉林區合森巷126號(未辨保存登記建物)

    面積: 109.1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1月5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572地號土地上有作物,590地號土地為 部分廢棄豬舍及空地,593地號土地其上有建物(門牌:126號、126-1號)、空地,595地號土地為 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除590地號土地外,其他部分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 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 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 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除590地號土地外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 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5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建 物總面積為360.96平方公尺,其中11.5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584地號,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建 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土地上除有57建號建物外,尚有其他建物,該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 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 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572地號土地上之農作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十、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 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 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 年7月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 1 次拍賣)。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正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