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安定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賢股 114司執字第09843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06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安定段 小段 1996號
面積: 462.52 坪(1529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二座墳墓,果樹及空地;鑑價報告則 稱:現為雜草空地,有種植火龍國及椰子樹,部分為墓園。另債務人陳報:本 件土地現由王茂榮使用,惟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六、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 前開次序通知。 七、如土地之承租人(除債務人外)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9月1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 第四號標匭內,賢股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