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湖內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英股 114司執字第098719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慈濟段 小段 228號

    面積: 30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4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慈濟段 小段 228-8號

    面積: 58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慈濟段 小段 229-27號

    面積: 1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4,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228地號土地上 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 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 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 蓋章)。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 賣)。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8,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228-8地號土地 上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 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 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 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 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 蓋章)。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 賣)。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229-27地號土 地上有磚造一層樓平房乙棟,沒有門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229-27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 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 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229-2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 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 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 蓋章)。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股 別:英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