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110244號
待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8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神農段 小段 163號
面積: 54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9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官田段 小段 1579號
面積: 7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為道路。另據本案估 價報告書記載,編號1土地現況有芭樂樹、巷道。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8,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 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五、本件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由本院指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實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為道路。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 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五、本件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由本院指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 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實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實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