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北股 114司執字第13357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5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隆興段 小段 643號
面積: 24 坪
-
建物
臺南市官田區信義街二段41巷29號
面積: 46.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第三人溫玉緣在場稱,建物係向債務人承租,已承租多年,三年一約,租金每月1萬 元,目前找不到租約等語,本院現場查封時,屋內有壁癌,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4,000元。 四、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 五、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2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北股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北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