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七股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137272號
標別:己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埕段 小段 370號
面積: 3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崎頂段 小段 449-2號
面積: 393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崎頂段 小段 477號
面積: 353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崎頂段 小段 479號
面積: 123 坪
-
土地
崎頂段 小段 479-1號
面積: 46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0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崎頂段 小段 479-2號
面積: 8473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3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崎頂段 小段 480號
面積: 36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 林。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12,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分6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 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表示該土地無路可達,現況應為雜竹林。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分6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 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為雜木林,部分有房屋坐 落。另依估價書記載,該土地路況不佳無法通達,以航照圖判斷應為雜樹竹 林,似有建物坐落。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分6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 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為雜木林。另依估價書記 載,該土地未臨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分6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 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標別: 戊 |
標別:戊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二筆土地相連,均無路可達為雜 木林。另依估價書記載,該土地未臨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 五、本件分6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 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標別: 己 |
標別:己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現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分6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 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04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實股 06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