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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七股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實股 114司執字第137272號

待拍

標別:己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0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埕段 小段 370號

    面積: 3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崎頂段 小段 449-2號

    面積: 393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崎頂段 小段 477號

    面積: 353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崎頂段 小段 479號

    面積: 123 坪

  • 土地

    崎頂段 小段 479-1號

    面積: 46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0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崎頂段 小段 479-2號

    面積: 8473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3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崎頂段 小段 480號

    面積: 36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 林。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12,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分6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 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表示該土地無路可達,現況應為雜竹林。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分6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 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為雜木林,部分有房屋坐 落。另依估價書記載,該土地路況不佳無法通達,以航照圖判斷應為雜樹竹 林,似有建物坐落。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7,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分6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 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為雜木林。另依估價書記 載,該土地未臨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分6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 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標別: 戊

標別:戊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二筆土地相連,均無路可達為雜 木林。另依估價書記載,該土地未臨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 五、本件分6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 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標別: 己

標別:己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現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分6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 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實股 04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實股 06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