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南化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西股 114司執字第14158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7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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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菁埔寮段 小段 726-6號
面積: 90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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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南化區東和39號之4
面積: 86.5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726-6地號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除有本次合併拍賣之116建號未保存登記建 物,該建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外,尚有第三人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數棟,前開第三人所有 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116建號建物與該建 物使用之基地部分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2,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就116建號建物,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承買。 五、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若承租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就116建號建物,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承買。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 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 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七、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 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該建物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 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西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