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華股 114司執字第14215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40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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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樹林段 小段 301-82號
面積: 52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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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三段481巷12之3號
面積: 31.2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15.1.8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稱建物由其自行居住使用,據地政人員稱無增建。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 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80,000元。 四、本件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 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 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新聞紙公告如與本院張貼之公告不符,一律以本院為準。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 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 標時一併提出。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