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北股 114司執字第16560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港東段 小段 3128號

    面積: 10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大部分為道路,部分土地為第三人建物 前庭及雨遮占用,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土地 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日下午3時30分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 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北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北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