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石碇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妙股 114司執字第174059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松柏崎段 耳空龜小段 48號
面積: 735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松柏崎段 耳空龜小段 48-1號
面積: 373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9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松柏崎段 耳空龜小段 345號
面積: 2243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345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石碇區光明路18之3號路標至光 明路耳空龜巷18之2號路標間之土地。其上有房屋三戶,即門牌號碼新北市石碇 區光明路18之1號部分占用、新北市石碇區光明路19之1號坐落、新北市石碇區 光明路耳空龜巷18之2號坐落,亦有道路及雜木林。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基 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 用地,該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 意。 二、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拍賣程序,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48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石碇區光明路18之3號路標西方85 公尺。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石碇區光明路耳空龜巷12號及新北市石碇區光明 路18之3號建物部分占用,亦有部分雜木林。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基地與建 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 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 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二、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拍賣程序,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48之1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石碇區光明路18之3號路標西 北方50公尺。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石碇區光明路18之3號建物部分占用,亦有 部分雜木林。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 解決。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 二、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拍賣程序,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04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妙股 06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