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坪林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荒股 114司執字第185546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9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厚德岡坑段 厚德岡坑小段 94號
面積: 1340 坪
-
土地
厚德岡坑段 厚德岡坑小段 99號
面積: 1387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8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厚德岡坑段 東坑小段 1-10號
面積: 341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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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厚德岡坑段 東坑小段 37號
面積: 457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1-10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厚德岡 坑9號之1建物之東南方約850公尺處,其上為道路與雜木林地;標的37地號土地 位於前開建物之東南方約430公尺處,無路可達,其上均為雜木林地。上開2筆 土地之使用分區皆為保安保護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 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 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 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97,000元。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9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厚德岡坑9 號之1建物之東北方約280公尺處;標的99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之東方約130公 尺處,上開2筆土地皆無路可到達,其上均為雜木林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保 安保護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 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 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 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荒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