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深坑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股 114司執字第223508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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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土庫岳段 小段 508號
面積: 5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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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土庫岳段 小段 597號
面積: 121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3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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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賴仲段 小段 294號
面積: 7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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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賴仲段 小段 611號
面積: 2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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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賴仲段 小段 620號
面積: 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08地號土地位於深坑區土庫尖路60號之6建物東北方約2 1公尺處之雜木林,原土庫尖小段160地號,地政人員告知已重測為土庫岳段508 地號;597地號土地位於深坑區土庫尖路27之1號建物西北方之雜木林與道路(土 庫尖路),原土庫尖小段211地號,地政人員告知已重測為土庫岳段597地號。50 8、59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 二、597地號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 意。 三、本件係拍賣508、597地號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 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94地號位於深坑區深南路117號建物西方約48公尺處之 農耕地;611地號位於深坑區深南路158-1號建物西南方31公尺處之雜木林;620 地號位於深坑區深南路158-1號建物西北方約27公尺處之雜木林。 二、294、611、620地號皆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 1點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294、611、62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