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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康股 114司執消債清字第00014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312,9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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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官田段 小段 905號
面積: 23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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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官田段 小段 907號
面積: 21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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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官田段 小段 908號
面積: 5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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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官田段 小段 1122號
面積: 3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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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官田段 小段 1269號
面積: 1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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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官田段 小段 2036號
面積: 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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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官田段 小段 755號
面積: 8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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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官田段 小段 756號
面積: 2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3593號執行案件查封筆錄所示:編號1土地部分為道 路,部分為空第,標號2至4、7號土地為道路;經債務人陳報系爭編號1至3、 7、8土地為道路或水溝,部分為第三人占用,編號4、6土地為緊鄰馬路之長條 形空地,部分為第三人占用,編號5土地為緊鄰馬路及水溝之土地,部分為第三 人種植芒果樹,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 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12,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63,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等)。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6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康股 第五頁01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