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彰化縣鹿港鎮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丙股 115司執助字第000101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1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1821-0003號

    面積: 95.89 坪(317 平方公尺)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1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安段 小段 1821-0004號

    面積: 96.19 坪(318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拍賣土地現況為種植水稻,據債權人陳報無從確認實 際耕作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2,800元。 四、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 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應買之證明。 七、拍賣土地屬農地重劃區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定之。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事後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 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 耕農地照片。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拍賣土地現況為種植水稻,據債權人陳報無從確認實 際耕作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2,800元。 四、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 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應買之證明。 七、拍賣土地屬農地重劃區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定之。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事後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 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 耕農地照片。 04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丙股 06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