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鹽水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廉股 115司執助字第00042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忠義段 小段 173-1號

    面積: 105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土地種植玉米等作物,據債權人查報地上作物係債務人無償提供 親友所種植,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惟不動產實 際現狀及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 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 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 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 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七、查封之土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 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九、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十一、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至八號標匭內。廉股。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廉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