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嘉義縣朴子市法拍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東股 115司執字第000056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41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1061號
面積: 62 坪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1066-10號
面積: 26 坪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1071號
面積: 19 坪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1072號
面積: 60 坪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1073-8號
面積: 46 坪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1593號
面積: 2 坪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1594號
面積: 22 坪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1080號
面積: 107 坪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1367號
面積: 3 坪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971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1049號
面積: 42 坪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1058號
面積: 16 坪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1059號
面積: 115 坪
-
土地
鎮安段 小段 1060號
面積: 9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47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鎮南段 小段 55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鎮南段 小段 104號
面積: 62 坪
-
土地
鎮南段 小段 105號
面積: 65 坪
-
土地
鎮南段 小段 118號
面積: 5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內厝段 小段 818-1號
面積: 1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1367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其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但座 落其上之地上物,仍以鑑界為主。如相關權利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應於核發移 轉權利移轉證書前提出權利證明供本院審查。 二、本件拍賣之鎮安段1061地號土地現為圍牆內之空地。 三、本件拍賣之鎮安段1080地號土地現部分空地,部分有鐵皮頂棚之停車場部 分占用。 四、本件拍賣之鎮安段1367地號土地現為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 五、本件拍賣之鎮安段971地號土地現為鐵皮頂棚開放式車棚。 六、本件拍賣之鎮安段1049、1058、1059、1060地號土地相連,現為巷道供大 眾通行。 七、本件拍賣之鎮安段1066-10、1073-8地號土地相連,現為巷道,供大眾通 行。 八、本件拍賣之鎮安段1071、1072地號土地相連,現為巷道,供大眾通行。 九、本件拍賣之鎮安段1593、1594地號土地相連,現為巷道,供大眾通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4,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 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院 將另行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 必審慎斟酌。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 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 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七、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應 買人或買受人對剩餘標 的不得拒絕承買。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 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 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內厝段818-1地號土地現為圍牆內之空地,不鄰路。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 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院 將另行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 必審慎斟酌。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 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 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七、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應 買人或買受人對剩餘標 的不得拒絕承買。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 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 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鎮南段55、104、105、118地號土地相連,55、104、105地號土 地現為巷道,供大眾通行。 二、本件拍賣之鎮南段118地號土地上部分為巷道,部分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嘉 義縣朴子市新興路167號房屋佔用土地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7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5,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其中104、105、118地號土地係共有人使 用;55地號為巷道,供民眾通行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 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優先承買權之法定 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院將另行通知拍定人 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必審慎斟酌。如對 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六、本件拍賣之其中104、105、118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 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 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 事人自理。 七、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應 買人或買受人對剩餘標 的不得拒絕承買。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 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 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