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新豐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禹股 115司執字第000257號
待拍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4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埔段 小段 599號
面積: 112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埔段 小段 599-1號
面積: 63 坪
-
土地
大埔段 小段 599-2號
面積: 341 坪
-
土地
大埔段 小段 600號
面積: 67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3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埔段 小段 423號
面積: 22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42 3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且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423地號 土地之東側臨接建興路二段679巷,且地上有車棚及雜物占用,占有及使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 定後不點交。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丙標拍賣,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 序。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423地號之土地屬新庄子地區(64年6月30日)之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為農業區。惟有關土地使用管 制、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59 9-1地號土地為雜林;本件599-2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林,部分有作物;本件600地 號土地部分為雜林,部分為河床,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且據鑑價報告所載本 件599-1地號土地位於河岸對面;本件599-2、600地號土地有部分為河道,且59 9-1、599-2、600地號土地均無直接臨路,拍定後不點交。以上等情,本院不為 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丙標拍賣,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 序。 六、優先承買權: 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㈡本件拍賣599-1、599-2、600地號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優先承買 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應買資格:本件600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 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 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 且不許嗣後補正)。【投標人如不符合應買本件600地號土地之資格,亦不得應 買本件599-1、599-2地號,且不許嗣後補正】 九、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599-1、599-2地號之土地屬新庄子地區(64年6月 30日)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為河川區。惟有關土地 使用管制、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 05)。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59 9地號土地為有種植作物,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且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599地 號土地無直接臨路且地上有棚架及農作物等,占有及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9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分甲、乙、丙標拍賣,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以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 序。 六、優先承買權: 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㈡本件拍賣599地號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599地號之土地屬新庄子地區(64年6月30日)之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為農業區。惟有關土地使用管 制、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請自行查明。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禹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