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南投縣名間鄉法拍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勇股 115司執字第000965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1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312,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1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1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厝段 小段 363號

    面積: 67.53 坪(223.2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1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1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9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1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1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厝段 小段 495號

    面積: 1089.3 坪(360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1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363地號土地上為雜草、雜木、電線桿 等,另鄰地建物有無占用須鑑界;債權人稱土地現無人使用、無出租等語。本 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略為長方形,地勢平坦。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四、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五、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3,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495地號土地上種植茶樹;債權人稱:49 5地號由第三人蔡○○承租,僅口頭約定,租用超過37年,地上物不執行等語。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略為梯形,地勢平坦。 三、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 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四、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 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七、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之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91,000元。 04 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拍賣公告(不動產)(第3次) 05 股 別:勇股 第三頁01 擬 判: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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