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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內門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竹股 115司執字第000997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溝坪段 小段 946號

    面積: 3089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4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溝坪段 小段 1027號

    面積: 611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946地號上種植鳳梨、香蕉、芭樂,有 小工寮及產業道路占用。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4日具狀陳報,946地號上 種植鳳梨、芭樂、香蕉及乙間小工寮;經現場詢問附近農民表示不認識債務 人,僅知該土地為持分地,地上農作物及建物皆為共有人所有。又據鑑價報告 所載,94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進出入條件差,惟實際 使用情形、作物種植權源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 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 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 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 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 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十、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四、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 賣)。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027地號上種植香蕉、部分雜樹林, 有2棟建物及產業道路占用。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4日具狀陳報,1027地 號部分為雜竹林、部分種植香蕉及土地上有1間工寮及1間廢棄豬舍;經詢問附 近農民表示不認識債務人,僅知該土地為持分地,地上農作物及建物皆為共有 人所有。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02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進出入條件差,惟實際使用情形、作物種植權源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 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 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 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 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 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 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十、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四、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竹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