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後龍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恭股 115司執字第00223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05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灣瓦段 小段 546號
面積: 2267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15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崎頂段 小段 267號
面積: 41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15年3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查封之546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林。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11,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之54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 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15年3月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 267地號土地上為農地、時蔬、空地、鐵架,以實測為主。惟實際情形,投標人 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 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債權人查報指稱:「本件拍賣之267地號土地地上物及鐵架,經詢問附近鄰 居系債務人所種植及所有」,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地上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四、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5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1,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之267地號土地:(一)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 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