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彰化縣大村鄉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春股 115司執字第00422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5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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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埤子頭段 小段 85號
面積: 30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地政人員指稱:85地號現有平房坐落,部分為空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皆不在 拍賣範圍內,且佔用法律關係不明,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證,風險自 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0元。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四、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民法第426 -2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 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 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 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春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