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新豐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君股 115司執字第00546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083,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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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崁頭段 小段 383-25號
面積: 13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於現場查封時,經地政到場指稱,依照航照圖所示,位於產業道 路約200公尺處之廢棄房屋右側,其上雜草雜樹,無作物,旁邊無道路可供通 行。 二、依鑑價報告照片所載為雜草等。 三、本件土地未鄰路,致地政及執行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查看,故本件 土地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或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 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 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 四、本件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 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六、本件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 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 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七、本件優先承買權部分: (1)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 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 格。 (2)查封之土地係經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 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 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3)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3,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6,800元。 四、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 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 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 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 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 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 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君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