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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己股 115司執字第008191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芳苑段 小段 60號

    面積: 3271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3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芳埤段 小段 950號

    面積: 253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建物(寮東路61巷臨70號)坐落,部分為田地,另 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
備註 備註 一、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 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 得撤銷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60,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七、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 條規定,本院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 八、建物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應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經確認後,始有優先買承權。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種稻,部分為雜草地,另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 分管約定,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
備註 備註 一、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 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 得撤銷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六、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 條規定,本院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 04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己股 06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