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湖口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周股 115司執字第009120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8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八德段 小段 411號

    面積: 20 坪

  • 土地

    八德段 小段 412號

    面積: 5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雜院草於、民貨國櫃1、15水年塔3月及1圍9日牆現等場語查。封以時上,等據情地,政本人院員不指為界實稱體本認件定拍,賣而土本地件上拍為賣有土 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 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 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 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二、、上拍開賣不最動低產價2額宗合合計併新拍台賣幣,:請2投,8標80人,0分00別元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另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普通 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不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 1.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 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2.本件拍賣土地有設定地上權,地上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若無地上物之設置則無土地法該條之優先承買權,惟仍得依法行使地 上權,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是以投標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 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 205)。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周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