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彰化縣福興鄉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乾股 115司執字第00928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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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文昌段 小段 1568號
面積: 19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有建物坐 落。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 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 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標價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標價拍賣,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四、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五、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土地屬農地 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 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之順序為:1.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最優先、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4共有土地非現耕之他共有人.)。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乾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