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魚池鄉法拍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義股 115司執字第011506號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魚池鄉大林段43-3地號 | 1,361 ㎡411.7 坪 | 全部 | 2,312,000 元 |
- 保證金
- 463,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3-3地號土地呈長條狀,其上坐落菇寮之右半側;標的南側稍遠處有公墓,影響性較小。據債權人會警調查結果,菇寮為第三人搭建,標的現出租予第三人陳○豊,租賃期間自民國109年9月1日至121年8月31日止。本標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土地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拍賣之土地為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分8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五、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3,000元。
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魚池鄉大林段49地號 | 231 ㎡69.88 坪 | 9分之2 | 560,000 元 |
- 保證金
- 11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9地號土地呈不規則狀,其上有一小型貨櫃;標的南側稍遠處有公墓,影響性較小。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四、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六、本件分8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2,000元。
標別:3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魚池鄉大林段49-2地號 | 208 ㎡62.92 坪 | 9分之2 | 504,000 元 |
- 保證金
- 101,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9-2地號土地呈不規則狀,空地上部分種植果樹、植栽,其餘為草地;標的南側稍遠處有公墓,影響性較小。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四、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六、本件分8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1,000元。
標別:4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魚池鄉大林段49-3地號 | 156 ㎡47.19 坪 | 9分之2 | 440,000 元 |
- 保證金
- 8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9-3地號土地呈長條狀,空地上部分種植果樹、植栽,其餘為草地;標的南側稍遠處有公墓,影響性較小。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四、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六、本件分8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標別:5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魚池鄉大林段49-4地號 | 156 ㎡47.19 坪 | 9分之2 | 440,000 元 |
- 保證金
- 8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9-4地號土地呈長條狀,空地上部分種植果樹、植栽,其餘為草地;標的南側稍遠處有公墓,影響性較小。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四、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六、本件分8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標別:6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魚池鄉大林段49-5地號 | 156 ㎡47.19 坪 | 9分之2 | 440,000 元 |
- 保證金
- 8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9-5地號土地呈長條狀,空地上部分種植果樹、植栽,其餘為草地;標的南側稍遠處有公墓,影響性較小。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四、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六、本件分8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標別:7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魚池鄉大林段49-6地號 | 163 ㎡49.31 坪 | 9分之2 | 448,000 元 |
- 保證金
- 9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9-6地號土地呈長條狀,空地上部分種植果樹、植栽,其餘為草地;標的南側稍遠處有公墓,影響性較小。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四、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六、本件分8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標別:8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魚池鄉大林段49-7地號 | 291 ㎡88.03 坪 | 9分之2 | 704,000 元 |
- 保證金
- 141,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9-7地號土地呈不規則狀,空地上部分種植果樹、植栽,其餘為草地;標的南側稍遠處有公墓,影響性較小。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四、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六、本件分8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1,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