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左營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夏股 115司執字第012471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0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左西段 小段 1744號

    面積: 81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1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庄段 五小段 727號

    面積: 38 坪

  • 土地

    新庄段 五小段 727-1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新庄段 五小段 750號

    面積: 4 坪

  • 土地

    新庄段 五小段 752號

    面積: 23 坪

  • 土地

    新庄段 五小段 752-2號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4 4地號上坐落有門牌高雄市左營區廍後街38號及38-1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二棟。 據第三人林○良在場稱,伊係1744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上開門牌38號建物係 伊興建居住,伊不清楚門牌38-1號建物是誰的。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上開 二筆建物係土地其他共有人所有。嗣於民國115年3月25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 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744地號上坐落有 門牌高雄市左營區廍後街38號及38-1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二棟,經本院函查該 二筆房屋稅籍資料,其納稅義務人皆非債務人。據第三人林○良在場稱,伊系1 744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上開門牌38號建物係伊的,門牌38-1號建物係債務人 居住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74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現況 為多棟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 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 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 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 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 、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 賣)。 第四頁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5筆土地目前為高雄市左營區新庄仔路 通行道路,約略位於門牌高雄市左營區新庄仔路167號至298號建物前。又據鑑 價報告所載,72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五種住宅區,7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 第三種住宅區,其餘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現況供道路使用(新庄仔 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 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 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 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 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 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夏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