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橫山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聖股 115司執字第01259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7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沙坑貳段 小段 31號
面積: 5751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2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沙坑貳段 小段 37號
面積: 212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7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沙坑貳段 小段 28號
面積: 242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甲標土地(31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土地現況為檳榔樹及雜樹林地。。 (2)又前一輪執行時,地政人員表示,有部分土地做道路使用。 (3)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件甲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甲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四、本件甲標拍賣之土地全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 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五、本件甲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 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 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六、本件甲標優先承買權部分: (1)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2)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 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 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3)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七、本件甲標之部分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 關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5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甲標土地之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 別為農牧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 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 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 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 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乙標土地(28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土地部分作為道路使用,部分為檳榔 樹及雜樹林地。 (2)又前一輪執行時,地政人員表示,有部分土地做道路使用。 (3)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件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四、本件乙標拍賣之土地全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 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五、本件乙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 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 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六、本件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 (1)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2)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 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 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3)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七、本件乙標之部分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 關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乙標土地之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 別為農牧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 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 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 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 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丙標土地(37地號):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土地上,其上有二間建物,其中一棟 為二層水泥造房屋,門牌為橫山鄉沙坑村大平地5號,另一間為磚造一層樓無門 牌之房屋,二棟房屋有一空地,部分為雜樹。 (2)又前一輪執行時,地政人員表示,拍賣之土地上有兩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之建物占用,建物未占用土地為空地。 (3)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件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四、本件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 (1)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 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 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3)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丙標土地之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 別為丙種建築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 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 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 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 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02 函 稿 代 碼:5.15.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二次拍賣)(強81現場) 股 別:聖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