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彰化縣秀水鄉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癸股 115司執字第013461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566,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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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曾厝段 小段 62號
面積: 26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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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曾厝段 小段 64號
面積: 35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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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曾厝段 小段 66號
面積: 45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標的土地上種植水稻,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現場土地及水稻係由共有 人占有使用及栽種。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6,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3,300元。 四、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 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 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 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 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六、本件標的由第三人承租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 之優先承授權。(承租人之優先順序在共有人之前,承租人應於收受本院 優先承受通知於十五日內表示優先承受,逾期視為放棄) 七、土地均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對毗連之耕地亦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 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 現耕所有權人、土地共有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 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 地照片。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 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土地上之水稻不再拍賣範圍內,標的為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 點交。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癸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