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屏東縣牡丹鄉法拍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己股 115司執字第014418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源段 小段 820號
面積: 1273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源段 小段 1394號
面積: 157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30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源段 小段 1543號
面積: 136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為雜草雜木,無路可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元。 四、本標別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其法定使用規定及 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 五、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 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 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 七、本標別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 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 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 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上有第三人建物(門牌牡丹路88.88-1.88-2號,非本件拍賣範 圍)坐落,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元。 四、本標別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五、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 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 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 七、本標別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前項優先承買權,並須就得主張優 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 之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標別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 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 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 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為雜草雜木,無路可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本標別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 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五、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 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 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 七、本標別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 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 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 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