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造橋鄉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恭股 115司執字第016568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369-4地號 | 35 ㎡10.59 坪 | 4分之1 | 32,000 元 |
| 2 | 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369-5地號 | 123 ㎡37.21 坪 | 4分之1 | 112,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3 | 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369-7地號 | 655 ㎡198.14 坪 | 4分之1 | 594,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4 | 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369-9地號 | 192 ㎡58.08 坪 | 4分之1 | 174,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83,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115年6月2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369-4、369-5、369-7、369-9地號土地上為雜草、雜樹。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3,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丁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370-1地號 | 436 ㎡131.89 坪 | 4分之1 | 396,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2 | 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370-3地號 | 7 ㎡2.12 坪 | 4分之1 | 6,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3 | 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370-8地號 | 162 ㎡49.01 坪 | 4分之1 | 148,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1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115年6月2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370-1、370-3、370-8地號土地上為雜草、雜樹。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369-6地號 | 50 ㎡15.13 坪 | 4分之1 | 46,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2 | 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369-8地號 | 73 ㎡22.08 坪 | 4分之1 | 66,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3 | 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369-11地號 | 617 ㎡186.64 坪 | 4分之1 | 561,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135,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115年6月2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369-6、369-8、369-11地號土地上為雜草、雜樹。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5,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369-22地號 | 3,895 ㎡1,178.24 坪 | 4分之1 | 3,536,000 元 |
| 備考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 保證金
- 708,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115年6月2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369-22地號土地上為雜草、雜樹。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8,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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