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荒股 115司執字第016576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光段 小段 592-3號
面積: 520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6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光段 小段 783號
面積: 3320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光段 小段 842-5號
面積: 4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別1拍賣標的592-3地號土地,依查封筆錄之記載及所附照片所示, 其上有種植荔枝樹,並有一個廢棄之遊艇,債權人並陳報有生長雜草之情 形,該些地上之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 二、本件標別1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因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故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0元。 四、本件標別1拍賣土地,依內部政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書所載,係屬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農業用地。因係編為國家公園區 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 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 承買(購))人注意。 五、本件標別1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 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 用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六、本件標別1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七、本件標別1 拍賣土地,其上作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1條之規 定,則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 位承買(購))人注意。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 序恐需時甚久,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若有優先 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所 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不得異議;又 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九、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 十、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別2拍賣標的783地號土地,依查封筆錄記載暨所附照片、債權人陳 報及鑑價報告所示,其上有門牌為「屏東縣恆春鎮大光里大光路56之8號」 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車庫,其他部分並有種植荔枝樹及不知名果樹和生 長雜草,該些地上之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 明。 二、本件標別2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因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故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00元。 四、本件標別2拍賣土地,依內部政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書所載,係屬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農業用地。因係編為國家公園區 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 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 承買(購))人注意。 五、本件標別2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 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 用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六、本件標別2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 七、本件標別2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2條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購)權,另其上作物之權利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1條之規定,亦有優先承買(購)權,發生競合 時,應依成立時間之先後,定其優先承買(購)之順序,且皆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 序恐需時甚久,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若有優先 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所 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不得異議;又 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九、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 十、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別3拍賣標的842-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屏東縣恆春鎮大光里大光 路25-1號」建物對面,依查封筆錄所載其上部分種植果樹,部分為雜草樹 木,且債權人陳報其上係種植荔枝樹,鑑價報告則表示係種植芒果樹,該 些地上之物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 二、本件標別3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因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故拍定(承 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000元。 四、本件標別3拍賣土地,依內部政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書所載,係屬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鄉村建築用地。因係編為國家公 園區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 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 則需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投標(承受、應 買、承買(購))人注意。 五、本件標別3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 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 用關係,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六、本件標別3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七、本件標別3 拍賣土地,其上作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1條所之 規定,則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 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 序恐需時甚久,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若有優先 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所 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不得異議;又 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 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九、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 十、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