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林邊鄉法拍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川股 115司執字第016582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9/16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4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8-2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塭岸段 小段 512號
面積: 52.45 坪(173.3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4分之1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9/16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4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塭岸段 小段 526號
面積: 48.1 坪(159.0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4分之1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9/16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8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塭岸段 小段 528號
面積: 64.16 坪(212.1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8分之1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9/16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8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2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塭岸段 小段 542號
面積: 31.75 坪(104.9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8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為門牌號碼屏東縣林邊鄉仁愛路116之1房屋 旁空地,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 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 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時, 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注意。 七、本件於開標前,如有法定停止執行事由,或債權人撤回,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為既成巷道,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元。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為 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都市計劃法第48條至51條所指定 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關,各該管政府或鄉、 鎮、縣轄市公所取得(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 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 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 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時, 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注意。 七、本件於開標前,如有法定停止執行事由,或債權人撤回,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為既成巷道,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為 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都市計劃法第48條至51條所指定 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關,各該管政府或鄉、 鎮、縣轄市公所取得(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 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 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 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時, 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注意。 七、本件於開標前,如有法定停止執行事由,或債權人撤回,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為既成巷道,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為 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都市計劃法第48條至51條所指定 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關,各該管政府或鄉、 鎮、縣轄市公所取得(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 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 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 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時, 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注意。 七、本件於開標前,如有法定停止執行事由,或債權人撤回,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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