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466 | 彰化縣福興鄉大崙街56號基地:彰化縣福興鄉大興段211地號 | 607.54 ㎡183.78 坪地面層 177.17、二樓層 177.17、三樓層 177.17、四樓層 76.03附屬:陽台:114.6雨遮:42.8 | 2分之1 | 1,536,000 元 | |
| 備考此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 保證金
- 307,2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拍賣應有部分不點交
- 使用情形
地政人員指稱: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為自己使用。(本件僅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建物坐落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且佔用法律關係不明,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證,風險自行負擔)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7,200元。
四、本件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有無被拆除之危險,請求增減價金。如有第三人就增建物所有權異議,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六、本件拍賣建物,其基地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出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出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民法第426-2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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