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市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聖股 115司執字第01801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北門段 小段 1240號

    面積: 2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 (1)於履勘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上部分為空地,其上有雜草, 無門牌木屋一間,土地未臨路。 (2)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現況土地前方為溝圳,無路或通道臨街,土地上有一 建物門內廣場占用。 (3)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優先承買權部分: (1)共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2)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 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 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 (3)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本件土地依鑑價報告所載,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擬定 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該土地之使用分區等,其 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 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 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 之。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 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聖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