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草屯鎮法拍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義股 115司執字第019248號
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草屯鎮新御史段376地號 | 1,116.58 ㎡337.77 坪 | 864分之8 | 126,000 元 |
| 2 | 南投縣草屯鎮新御史段377地號 | 51.87 ㎡15.69 坪 | 288分之8 | 18,000 元 |
| 3 | 南投縣草屯鎮新御史段391地號 | 536.09 ㎡162.17 坪 | 864分之8 | 120,000 元 |
- 保證金
- 53,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77、376地號土地相鄰,為一狹窄細長之畸零地,未臨路,376地號土地部分種植作物;391地號土地現做為道路使用(東山路吉祥巷)。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376、377地號土地無人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
三、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四、拍賣之376、37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車籠埔斷層經過地區專案91.7.25)公園(特別管制區)用地;39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車籠埔斷層經過地區專案檢討案)部分住宅區、部分住宅區(特別管制區)用地。
五、拍賣之376、37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特別管制區)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
六、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000元。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南投縣草屯鎮新御史段383地號 | 57.41 ㎡17.37 坪 | 2分之1 | 1,050,000 元 |
- 保證金
- 21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83地號土地呈長條狀,鄰東山路吉祥巷,其上有樹木、雜草及菜園。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383地號土地為共有人使用所有,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四、拍賣之38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
五、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元。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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