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七股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股 115司執字第02985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04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文段 小段 852號
面積: 11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現場查封時主要為道路,部分為建物。依前次鑑定報告記 載,本案標的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現況多為道路使用,少部分為建築使 用。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應買人應自 行查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 五至八號標匭內。清股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清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