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彰化縣秀水鄉法拍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戊股 115司執字第033082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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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04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彰化縣秀水鄉下崙段620-2地號 248 ㎡75.02 坪 3分之1 350,000 元
保證金
7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門牌號碼民生街86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債務人亦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四、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五、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其優先權優先於前項土地共有人優先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所有權人證明文件。

八、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或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時,就其坐落部分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2項優先權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九、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1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1月11日下午3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01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