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彰化縣社頭鄉廣興段536地號 | 320.77 ㎡97.03 坪 | 全部 | 4,000,000 元 |
| 備考陳○○(72分之6)、張○○(24分之1)、張○○(24分之1)、張○○(24分之1)、張○○(6分之1)、張○○(18分之1)、張○○(18分之1)、張○○(18分之1)、張○○(48分之1)、張○○(48分之1)、張○○(72分之1)、黃○○(72分之1)、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分之1)、張○○(公同共有12分之1)、張○○(公同共有12分之1)、張○○(公同共有12分之1)、張○○(公同共有12分之1)、張○○(公同共有12分之1)、張○○(公同共有12分之1)、朱○○113.01.31歿、朱○○即朱○○之繼承人(72分之2)、黃○○○113.05.22歿、黃○○即黃○○○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2分之1)、張○○113.08.02歿、張○○即張○○之繼承人(18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18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114.09.12歿、葉○○即張○○繼承張○○之再轉繼承人(公同共有18分之1)、張○○即張○○繼承張○○之再轉繼承人(公同共有18分之1)、張○○113.11.05歿、張○○即張○○之繼承人(36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36分之1) | ||||
| 2 | 彰化縣社頭鄉廣興段537地號 | 225.6 ㎡68.24 坪 | 全部 | 11,000,000 元 |
| 備考陳○○(72分之6)、張○○(24分之1)、張○○(24分之1)、張○○(24分之1)、張○○(6分之1)、張○○(18分之1)、張○○(18分之1)、張○○(18分之1)、張○○(48分之1)、張○○(48分之1)、張○○(72分之1)、黃○○(72分之1)、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分之1)、張○○(公同共有12分之1)、張○○(公同共有12分之1)、張○○(公同共有12分之1)、張○○(公同共有12分之1)、張○○(公同共有12分之1)、張○○(公同共有12分之1)、朱○○113.01.31歿、朱○○即朱○○之繼承人(72分之2)、黃○○○113.05.22歿、黃○○即黃○○○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2分之1)、張○○113.08.02歿、張○○即張○○之繼承人(18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18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114.09.12歿、葉○○即張○○繼承張○○之再轉繼承人(公同共有18分之1)、張○○即張○○繼承張○○之再轉繼承人(公同共有18分之1)、張○○113.11.05歿、張○○即張○○之繼承人(36分之1)、張○○即張○○之繼承人(36分之1) | ||||
- 保證金
- 3,0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均為仁愛三路89項巷尾旁之雜樹林,近鐵道旁。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及債權人具狀陳報,本件土地部分為水溝,且完全未臨路。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土地實際範圍(鑑界)由拍定人自理,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定後依地政人員目視現況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00元。
四、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社頭都市計畫(63年8月3日發布實施)之綠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私有土地取得方式:徵購。536地號)、住宅區(537地號);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件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