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1條全文解析:雇主資遣的5種合法事由
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歇業、虧損、不可抗力停工、業務縮減或勞工不勝任等5種情形,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即資遣)。資遣應依第16條給予預告期,並依第17條發給資遣費。
常見問題
勞基法第11條規定什麼?
第11條規定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即資遣)的5種合法事由: 1. 歇業或轉讓 2. 虧損或業務緊縮 3. 不可抗力停工1個月以上 4. 業務性質變更,減少勞工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 5. 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
公司說「績效不佳」可以合法資遣嗎?
須符合「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第11條第5款),且雇主應有客觀具體證據(如考核記錄、訓練機會),不能僅憑主觀判斷。法院實務審查標準較嚴格。
被資遣一定有資遣費嗎?
依第11條資遣者,雇主須依第17條給付資遣費(每滿1年給1個月平均工資,比例計給)。勞退新制勞工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計算方式。
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勞動契約)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勞動契約)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勞動契約)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