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2條全文解析:雇主可立即解雇的6種情況

勞基法第12條規定雇主「不經預告」即可終止契約的6種事由,包括詐欺、暴行、刑事確定、重大違規、故意損耗財物及連續曠職。且雇主知悉起30日內行使,逾期不得援用。

常見問題

勞基法第12條有哪6種即時解雇事由?

1. 訂約時詐欺(使雇主誤信) 2. 對雇主或同事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 3. 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未緩刑或易科罰金)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或洩漏營業秘密 6.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或1個月內曠職達6日

曠職幾天可以解雇?

依第12條第6款,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3日」或「1個月內曠職達6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立即終止契約,且不須給付資遣費。

雇主以第12條解雇,超過30天才通知有效嗎?

無效。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第1、2、4、5、6款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情形起30日內行使,逾期喪失解雇權。

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勞動契約)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