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產假:8週全薪或半薪、流產4週,完整說明
依勞基法第50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週。受僱滿6個月者全薪,未滿6個月者半薪。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給4週產假。
常見問題
勞基法產假幾週?薪水怎麼算?
依勞基法第50條,產假共8週。受僱同一雇主滿6個月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全薪);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半薪)。
流產也有產假嗎?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依勞基法第50條給予4週產假;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申請傷病假。
產假結束後還有其他假可以請嗎?
可以。產假8週結束後,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2年),留停期間可請領育嬰津貼(勞保給付)。
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童工、女工)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